1.变换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点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换。关于需要一并变换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治理注销。
2.如果变换申请需要补正或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或纠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纠正。申请人未在划按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对变换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批准。
3.注册商标变换申请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换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换的,变换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批准通知书。
5.变换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换申请批准后,变换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以纸件方法直接治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书凭据申请书上填写的地点,以邮寄方法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署理机构治理的,送达给该署理机构。
8.提交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时治理名下多件商标的变换申请时,在原划定只需提供一份变换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也只需提供一份。申请人在治理时应在变换申请书注明上述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括申请人本次治理变换申请的全部商标。
9.变换商标署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署理人申请变换。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换署理人即失去意义。如果需代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爆发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取消案件、取消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关文书,应该治理有关变换文件接收人申请。
10.变换连续三年不使用取消、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署理人,需直接向案件审理部分直接提交变换署理人申请。